3、Q: 賬證不健全企業是不是可以定率?
A: 根據《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 “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因此,貴公司屬於上述範圍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