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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問題

1.    Q: 請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還能自行和解嗎?
       A: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製作調解書的,仲裁庭經審查,確認和解協議合法有效的,應當根據和解協定製作調解書。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製作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    Q: 請問勞動仲裁期間當事人能否申請先予執行?
        A: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3.   Q: 請問勞動仲裁期間先予執行應符合什麼條件?
       A: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4.   Q: 請問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
      A: 一裁終局制度是指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該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5.   Q: 請問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逾期不履行可以怎麼辦?
      A: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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