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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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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問題

1.  Q: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需辦理就業證嗎?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 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
 
2、Q: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應由誰為其辦理就業證?
    A: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
 
3、Q:擬聘雇台、港、澳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2.       身體健康;
3.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4.       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Q: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可于什麼時間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5、Q:台、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與就業證所注明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怎麼辦?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台、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注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台、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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