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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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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問題

1.  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經營期限上區別是什麼?
     A:(1)合營企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2)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必須在合同中訂明。
 
2、Q: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是什麼?
     A: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對於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准。
3.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3、Q: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擬對企業資產抵押的事項作出決議, 該事項需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表決通過,還是需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A: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表決通過。
 
4、Q:中外合營企業中,董事長是否可以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A: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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