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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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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權眾籌的問題

1.    Q: 請問現在是否可以在廣東設立股權眾籌平台進行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
       A: 根據《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廣東省自2015年7月起正式啟動股權眾籌試點工作,由各市組織發動平台試點申報,8月15日前將試點方案報送省、市互聯網金融協會,8月底前確定首批試點並報廣東省金融辦備案。
 
2.    Q: 請問股權眾籌平台有何限制?
       A: 根據《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各試點平臺應當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或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
(1)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2)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3)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4)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5)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6)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7)兼營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8)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9)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Q: 請問股權眾籌平台有哪些運營模式?
       A: 根據《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鼓勵開展的運營模式包括:(1)科技眾籌模式;(2)純互聯網運營模式;(3)一站式創業綜合服務模式;(4)互聯網眾籌交易中心模式;(5)專注新三板股權投資模式;(6)依託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股權眾籌綜合服務模式;(7)與公益眾籌相結合模式;(8)綜合金融服務模式;(9)其他創新模式。
 
4.    Q: 請問股權眾籌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A: 在現有法律體制下,股權眾籌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可能會被界定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5.   Q: 請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第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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