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納稅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A: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 Q:納稅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A:(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3、 Q: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A: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4、 Q:稅務機關採用什麼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A:(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準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準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5、 Q:納稅人實行核定所得率方式的,按什麼規定申報納稅?
A:(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