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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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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問題

1、Q: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哪些條件?
   A: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除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保內貸項下擔保人發生履約後形成的境內機構對外債務,按短期外債納入“投注差”控制。
   2.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借用外債之前,其外方股東至少已經完成第一期資本金的繳付。
   3.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時,其外方股東應當繳付的資本符合出資合同或企業章程約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額要求。
   4.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Q:外商投資企業的中長期外債辦理展期,佔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嗎?
   A:外商投資企業的中長期外債辦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長期外債償還過去借用的中長期和短期外債時,在不增加該企業現有外債本金餘額和不辦理結匯的前提下,不重複佔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
 
3、Q: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借外債額度是怎麼樣規定的?
    A: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 3000 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 4 倍;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成本的 6 倍。
 
4、Q: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額度是怎麼樣的?
    A: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報表,計算出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淨資產的 10 倍(B),然後將(B-A)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餘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
 
5、Q: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外債額度是怎麼樣的?
    A: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外債按以下原則管理:
    1.對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後(含)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2. 對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可在原“投注差”範圍內按相關規定舉借外債;增資後“投注差”小於其增資前“投注差”的,以增資後“投注差”為准。
    3.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未全部繳付的,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 35%的,不得借用外債,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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