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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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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商投資者在廣東自貿區設立娛樂場所的問題

1.   Q: 請問港澳投資者在廣東是否可以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A :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等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廣東自貿區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2.   Q: 請問港澳投資者在廣東是否可以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A: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等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廣東自貿區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3.   Q: 請問請問港澳投資者在廣東是否可以設立獨資演出場所經營機構?
      A: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等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廣東自貿區設立獨資演出場所經營機構。
 
4.   Q: 請問在自貿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是否要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A: 根據《文化部關於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在自貿區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5.   Q: 請問在自貿區設立外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否要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A: 根據《文化部關於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在自貿區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以及消防、衛生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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