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2、 |
政府出售或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 |
3、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
4、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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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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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6、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稅率徵收之。但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
7、 |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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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 出售前6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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