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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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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稅簡介

臺灣證券交易稅簡介


一、 引言
 

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買賣成交價格課徵之一種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性質不同。證券交易稅係按成交價格課徵,交易無論盈虧均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則係對出售有價證券之增益所課徵之所得稅,兩者意義有所不同。



二、 課稅範圍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其他依法免徵者外,應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三、 納稅義務人
 

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除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向國庫繳納外,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之。代徵人依交易類別如下:


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


有價證券出賣方式


代徵人


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證券承銷商


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之有價證券


證券承銷商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之有價證券


受讓證券人


經法院拍賣之有價證券


拍定人



四、 稅率
 

證券交易稅稅率


有價證券類


稅率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3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1之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課徵


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1(如:臺灣存託憑證、受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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