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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台灣境內書立者,均應依該法納印花稅。若該文件經多國多方簽立,但只要其中有一簽約國是在台灣境內簽立,即應依法課徵印花稅。印花稅以下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1、
| 承攬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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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
2、
| 銀錢收據 |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3、
| 買賣動產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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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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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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