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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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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1.   Q: 請問一人公司的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連帶責任?
      A: 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於一人公司股東採取了法人資格濫用推定的態度,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態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就應當推定一人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資格,從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Q: 請問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何舉證責任?
A: 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完成以下舉證責任:(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一般損害;(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    Q: 請問虛假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虛假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4.   Q: 請問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應如何承擔?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5.   Q: 請問公司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足應如何處理?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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