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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劃生育的問題

1、Q:我國法律規定的一對夫妻可生育多少子女?
    A: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2、Q:哪些情形下,夫妻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 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 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3. 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4. 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5. 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6.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7. 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8. 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9. 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3、Q:依照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有什麼限制性規定嗎?
    A: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4、Q: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會面臨什麼處罰?
     A: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
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幹部的,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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