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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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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

1.   Q: 請問股東不能用以出資的財產性權益有哪些?
      A: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出資。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    Q: 請問股東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出資財產已交付但未辦理相關轉讓、過戶手續,人民法院如何認定?
       A: 股東以其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  股東以房屋、土地使用權、船舶、車輛、知識產權等財產作價,未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應當認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有關權屬轉讓手續的除外。上述財產補辦了權屬轉讓手續,且在此之前財產已經交付公司實際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交付的時間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  
 
3.   Q: 請問股東出資瑕疵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A: 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4.    Q: 請問股東瑕疵出資,其他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A: 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上述人員承擔責任後,可向瑕疵出資的股東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5.   Q: 請問股東瑕疵出資時,債權人可否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A: 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瑕疵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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