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如何列報呢?
A1:營利事業的旅遊支出費用將因旅遊對象不同而有不同帳務處理:若為員工旅遊,該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Q: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如何列報呢?
A2: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依據財政部的函釋,就招待到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性質,自102年01月01日起無須列報於交際費,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用上限規定之限制。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Q: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要辦理104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嗎?
A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需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後繳納稅款。惟因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所以無須辦理暫繳申報事宜。
Q:公司自104年起分配股利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與以前度有何不同?
A4: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但營利事業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並未修正,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惟計算本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前述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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