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限公司之董事如何選任?其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至少置董事一人為執行業務機關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至於限制行為及無行為能力人則不得擔任之。
Q: 有限公司之董事數人時,應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雖無董事會之設置,惟董事有數人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如公司章程未予規定設置董事長,亦非法所不許。
Q: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其股份之轉讓是否受有限制?
A: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之限制。
Q: 公司有僑外人投資時,在何種情況下應先取得投審會核准函方得辦理公司登記?
A: 1.僑外人投資新設立公司者。
2.僑外人投資現有公司且由僑外人士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3.僑外投資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
4.僑外投資事業增加營業項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