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有關臺灣公司營業稅的問題

Q1:水、電、瓦斯、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可否扣抵?
A1: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
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扣抵聯可以扣抵。
 
Q2:營業人給付員工之旅行費用、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等費用,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A2: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
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
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Q3:營業人為招攬人才,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能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A3:營業人為招攬人才,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
 
Q4: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具那些憑證?
A4: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或同條第4項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
      額之統一發票。
    (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Q5: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之規定為何?
A5:(1)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
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
(2)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
者,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惟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
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4)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
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
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