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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1.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Q: 請問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   Q: 請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    Q: 請問解除勞動合同有哪幾種情況?
       A: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情況。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5.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解除勞動合同?
       A: 勞動者不受任何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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