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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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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停業登記的問題

1、Q:申請停業、復業受理機關為何?
     A: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不需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2、Q: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3、Q: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改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繳納規費?
     A: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姓名變更,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


4、Q:公司法人股東得否推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A:可以,法人股東得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又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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