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有關台灣公司對外投資及對外技術合作之審核及處理,依規定為「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一條所明定,若公司直接向本國之它公司購入外國公司之股票,並以新台幣作為交易使用之貨幣是否仍須向投審會申報?其相關之違法及罰則之處理原則為何? A:台灣公司對外投資(指對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地區進行投資)而未依現行「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或備查者,因該辦法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故無受罰問題,但投資人因未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或備查,將難以依該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享有相關配套優惠措施,換言之,本國公司對外投資是否要向本會申請核准或備查,得由投資人自行斟酌,該辦法目前並未強制投資人皆須向本會提出申請。
2、Q:住家可以登記公司嗎? A:要看營業項目,設立地址使用分區,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才有辦法正確判定是否可以登記營業,一般說來下各區有各區的用途,違法使用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3、Q:公司章程是否要自己提供? A:如果有委託案件在本司,事務所會提供制式章程。
4、Q: 外商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其經營範圍是否有限制? A: 外商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其所擬投資或經營之事業範圍,與僑外投資相同,仍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5、Q:「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是否可為同一人? A: 是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是可為同一人。
6、Q: 何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A: 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
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但與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別。
分公司經理人有下列幾點可注意: 1.可由本國人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3.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經理需負責分公司籌備處開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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