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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的問題

1、Q:失業人員應當在什麼時間開始辦理失業登記?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Q: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A: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3、Q: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如何計算?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Q: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的,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5、Q: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會轉移嗎?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一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按有關規定轉移。
 
6、Q: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Q: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有無其他補助?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含因打架鬥毆或交通事故等行為致傷、致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至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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