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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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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失業保險的問題

1、Q: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如何處理?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標準按失業人員死亡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供養人數發給。供養一人的,給付6個月;供養兩人的,給付9個月;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給付12個月。
 
2、Q: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嗎?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Q: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Q:按照規定農轉非的勞動力,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A:關於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按照規定農轉非的勞動力,初次失業後,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不執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農轉非勞動力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5、Q: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故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會有什麼影響?
    A: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兩個月無故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6、Q:未按照規定時間(60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還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A:未按照規定時間(60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其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予以保留。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說明情況並提交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從辦理失業登記次月起,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7、Q:達到國際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A:達到國際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8、Q: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A: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其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再次就業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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