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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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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

1、Q:財稅【2014】116所指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適用於哪些企業?
    A: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2、Q: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投資行為,投資協定生效後12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是否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A:此種情況下,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Q: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進行賬務處理的,需要同時報送什麼資料?
    A: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4、Q: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的是否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A: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5、Q: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怎麼扣除?
    A: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6、Q: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企業所得稅准予扣除比例是多少?
    A: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Q: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勞務費用?
    A: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勞務費用有:
1.       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2.       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3.       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協力廠商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4.       企業雖由於附屬於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並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5.       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6.       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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