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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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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何安排所得稅免稅申請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香港公司設立後,只要有運作、有正常的貿易往來就必須按時做賬、審計。即不論是虧損或是盈利,也暫且不談利潤的來源是否屬於海外利得、是否需要交稅,只要公司有經營,首先必須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做賬、審計和報稅。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 (利得稅稅率16.5%), 而源自非香港的利潤則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源自非香港的利潤免稅不是自動的,需要要想稅務局申請、答復通過後才可免除,而如何判定利潤的來源就成為是否需要在香港當地納稅的關鍵所在。

1. 壹般而言,有經營盈利的企業,如果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即可安排所得稅免稅申請:
   A, 公司的管理運作不在香港,管理層不在香港本地
   B, 合同的談判、簽署、執行不在香港當地;
   C, 沒有在香港當地設立實體的OFFCIE和聘請當地的員工
 
稅局會根據提交的稅表、審計報告和申請情況,發函要求說明公司經營有關的信息,比如管理層所在地及個人身份信息、客戶所在地以及簽單、談判等具體信息,員工信息等。財務資料的齊全以及專業的表達,是免稅申請成功通過的關鍵,所以管理者建議保留好所有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合同、發票、銀行賬單,並聘請專業的稅務師或者相關機構進行專業的處理回復。

壹般的免稅申請視公司經營情況的復雜與否,時間通常少則半年,多則長達3年以上。但只要申請通過,往後年度該香港公司的運作模式不發生變化,則稅務局將至少3年內不會對該公司提出的海外利得免稅提出疑問。

 
2.無經營的香港公司,可以申請業務不活躍報告,即經營者對自己香港公司沒有業務運作的財務聲明,這樣既可以免除做賬、審計的義務,又可以說明無需納稅(收到稅表仍需要零申報)。如果申明的情況與事實不符,例如公司居然在沒有運作的情況下,有該公司貿易往來的銀行交易記錄,甚至於公司的銀行帳戶中留存有大量的交易款等等事實,將難逃政府對該欺瞞、偷稅行為的懲罰。壹旦發現,不僅會要求補做會計、審計、交納應繳的稅款,而且還會針對違法的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對於那些知錯不改的經營者更會有出傳票、進行刑事檢控、凍結銀行帳戶等壹系列嚴厲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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