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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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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設立的問題

1、Q: 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A: 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係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出具委任書,始得為之。倘會計師查核簽證日在公司董事長選任之前,則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2、Q: 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
      A: 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果經過全體發起人同意明訂於章程,尚無不可。
 
3、Q: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否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A: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基於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應無不可。
 
4、Q: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意涵為何?
      A: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是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5、Q:公司與行號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項目
獨資(行號)
合夥(行號)
公司
股東責任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定 義
投資者只有一個人,業主獨享營業利益,並承擔損失的風險。
二人以上的投資者,共同出資經營,各合夥人分享經營利益,並分擔經營損失。
多人以上的投資者,依公司法的規定組織成立的企業個體。
盈餘分配
強制全數分配
強制全數分配
得保留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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