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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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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問題

1、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代表處,由證監會頒發批准證書,有效駐在期限為6年。
 
2、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可以簽訂協定嗎?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定可能給代表處或所代表的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3、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以兼職嗎?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首席代表不得由其總管理機構或地區總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機構兼職。
 
4、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必須常駐境內嗎?
    A: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處主持日常工作,離境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應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並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展期應在什麼時間前提交申請?
    A:應當在代表處有效駐在期期滿前2個月提交由其外國證券類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和由代表處首席代表簽署的該代表處近3年的工作報告。
 
6、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可展期多長時間?
    A:經審核批准後,代表處展期6年。
 
7、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升格為總代表處的,原代表處如何處置?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代表處升格為總代表處的,原代表處自行撤銷,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8、Q:總代表處名稱應當按什麼順序組成?
    A:總代表處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外國證券類機構名稱”、“駐中國總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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