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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證券類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問題

1、  Q:外國證券類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代表處,應承擔什麼責任?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代表處,由證監會予以取締;當事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在其他機構兼職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首席代表在其他機構兼職或未經備案擅自離境1個月以上的,證監會有權要求其外國證券類機構更換首席代表。
 
3、  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盈利性活動的,證監會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直至撤銷代表處的處罰。
 
4、  Q: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由證監會限期補報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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