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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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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及財產轉移的問題

1、Q: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需不需要經所在地外管局審核?
    A:取消外匯局對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核准,改由銀行審核辦理。
 
2、Q:國家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主體有限制嗎?
    A:《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主體限制。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放款。
 
3、Q: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有有效使用期限制嗎?
    A:《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
 
4、Q:目前,財產轉移總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還需不需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A:《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財產轉移總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的要求。
 
5、Q:移民財產轉移必須可一次性匯出嗎?
    A:《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移民財產轉移分次匯出的要求。申請人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移民財產轉移核准手續後,銀行可在核准件審批額度內一次或分次匯出相關資金。
 
6、Q: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匯出嗎?
    A:《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的要求。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併提交申請材料,經核准後可在銀行一次或分次匯出相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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