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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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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限工作出資額的問題

1、Q:有限公司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A:(1).股東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2).董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


2、Q:有限公司辦理減資時,是否應依股東之出資比例減少之?
    A: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至於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三一○號函)


3、Q:有限公司辦理增資應經多少股東之同意?
    A: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同意增資,並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並且亦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4、Q:有限公司有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之修正部分,如何處理?
    A: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而股東同意書部分,不用具名蓋章。


5、Q:有限公司可否以資本公積轉增資?
    A:有限公司資本公積可否轉作資本,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當可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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