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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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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應該採用何種會計基礎處理帳務?
A1:凡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
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獨資或合夥的事業,可以因為原有的習慣,
或者因為營業範圍狹小,向稽徵機關申報採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來處
理帳務。另外,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採用的會計制度,雖經確定,
仍然可以變更,但是必須在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上面所說的權責發生制,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確定應該收取時,費用在
確定應支付時,就應入帳;而在年度決算時,所有的收益及費用,並按照
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現金收付制,則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收入現
金時,費用在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的制度。


Q2: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何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A2:營利事業發生對外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
項,應該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是給予他人原
始憑證,前者如取得進貨發票,後者如給予銷貨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


Q3:營利事業的會計憑證依規定應載明那些事項?
A3:營利事業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
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營業稅額,並且加
蓋印章。外來憑證如果是個人出具的收據,除了應載明上述事項外,並應
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對外憑證如開立給非營利事業者,除法
令另有規定或買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
號。前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屬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
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開立人得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
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印章。至於營利事
業發生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
內部憑證。但是期末調整及結帳事項,以及結帳後轉入次期的帳目,可以
不檢附原始憑證。


Q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予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A4: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
取得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
額,處以5%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如屬銷貨
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


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
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Q5: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應該保存多久?
A5: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
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
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
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
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徵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
5年為妥。上述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稽徵
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
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得予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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