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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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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境外企業若想在中國境內投資開展經營或者只是協助境外企業業務的開展,除了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之外,還能以另外壹種較常見的非營利性的辦事處的形式出現,在中國境內,這種辦事處稱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地區在北京,則稱為北京代表處。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概念
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
 
註意事項
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辦理登記;
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翻譯件;
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應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代表機構設立應通過《中國工商報》向社會公告;
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由外事服務單位出具派遣函。
 
公證認證要求
壹般外國企業需經該公證機關公證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港澳地區企業需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
臺灣地區企業需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為何需要公證認證
公證是對境外企業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而使館認證,則是確認對已公證的簽字或印章屬實,所以,經過公證認證的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可為文件使用的有關當局承認。
 
哪些文件需要公證認證
外國企業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文件;
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外國企業章程;
外國企業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
外國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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