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程當中,都可能會遇到壹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沒有將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法規定180天的期限內認證或者是由於供應商重復開票的問題導致認證期超過規定時限,兩者的結果都是會造成進項稅額無法被抵扣。
上述問題可不容小覷,因為真的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動輒上千萬經濟損失,尤其是當其涉及到的企業是以出口退稅為其主營而生存的貿易類企業,那撼動的或許就是壹個企業持續經營的可能。
遇到上述問題之後,我們作為納稅人到底該如何操作才可能挽回如此巨大的損失?通常遇到逾期未認證的發票,可能我們第壹個想到的辦法就是,既然也沒辦法認證和抵扣了,那我能不能讓供應商開紅字發票沖銷這些逾期發票?就此,我們先來看看稅務局是否已有相關法條可以借鑒。
就這個問題,我們參考“寧波市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180天,不可以開具紅字發票。該情況也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定的“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中的“客觀原因§。
就上述寧波國稅局的這個回答我們可以看到只有在兩種情況都滿足的情況下,紅字專用發票才是肯定不能開具的或進項稅無法抵扣。第壹個情況是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其中非常明確只要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了180天的期限,紅字發票不可以開具。也就是說,按照這個發文,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包含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作廢了,企業必須承擔並計入相關成本。但是,寧波國稅局又提出,當該發票逾期的情況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2011〕50號)所提及的“客觀原因§的情況下是不能開具紅字發票的。
那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了(國家稅務總局〔2011〕50號)所提及的“客觀原因§,是不是就能有機會使該發票有被認證以及稅款有被抵扣的機會亦或是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沖銷該此次未認證的發票呢?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