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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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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的經營問題

1、Q:外資公司股東、董事是台灣人,這樣算假外資嗎?
     A: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一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台灣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2、Q:何謂是外商台灣分公司在台的「營運資金」?有無最低營運資金的限制?
     A:所謂「營運資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點類似有限公司「資本額」概念,但該筆營運資金需由母公司所匯入,並由經濟部認許完成。
「營運資金」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以支付台灣分公司設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勞務費、認證費…等等。一般建議營運資金不要低於新台幣10萬元。


3、Q:外國公司在台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可以申請居留證嗎?
     A:依據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如果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4、Q: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認證?可以委託事務所代辦嗎?
     A:所謂「認證」,指經當地"法院"或"當在駐台辦事處認證"。
母公司的文件認證需由母公司完成,除非是事務所代為設立之境外公司,否則事務只能協助提供應認證的文件範本,無法協助處理文件認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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