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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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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的稅務問題

Q1: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或未依規定記載時,會受到何種處罰?
A1: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
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新台幣7,500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並將通知
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
台幣7,500元以上~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
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可以按月連續處罰,一直
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Q2:營利事業是否每一年度均需設1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是否必須結轉?
A2: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設立時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後,期初餘額當然為
零;新設立的營利事業於設立時,所設置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也是零。
年度結束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期末餘額即結轉為次一年度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的期初餘額,因此,雖然每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均有起
訖日期,但該帳戶在性質上係屬於連續性的帳戶,營利事業並不需要逐年
設置,僅須將期末餘額依規定結轉即可。


Q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憑證應保存多少年?
A3:營利事業設置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的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稽徵機關查
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另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憑證,應於會計
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Q4:營利事業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項目有那些?
A4: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階段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上得於盈
餘分配時,併同分配予股東自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當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主要係用以記錄
公司、合作社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所得稅額,故應計入該帳戶的項目,
也就是公司、合作社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列舉說明如下:
(1) 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額。
(2) 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自被投資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3) 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4) 營利事業依法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於提列年度依規定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的可扣抵稅額,可於撥充資本年度轉回。
(5) 合併後存續的營利事業,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其承受稅額,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金額。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Q5: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
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應
計入的日期及金額為何?
A5: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
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的日期為
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亦即為被投資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被投資
事業如未訂定基準日或所定基準日不明確,則以被投資事業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至於應計入的金額,則以被投資事業依規定計算
併同股利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準,該項金額可參考被投資事業寄送之發放
股利通知書上所載的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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