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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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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事務處理問題

Q: 公司發行新股時是否一定要保留員工認股的額度?
A: 保留給員工新股承購的數額,是屬於強制性規定,所以公司發行新股時,要依照規定保留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由員工承購,如果保留的成數有超過或不足時,就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Q: 公司要解散了,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A: 股份有限公司要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


Q: 公司要變更章程,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A: 公司變更章程,要經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


Q: 經理人向公司辭職應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A: 經理人與公司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經理人辭職於其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力,並不需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Q: 增設門市部等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外之營業所、連絡處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
A: 分公司名下增加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等機構,以便推廣業務,現行法令尚無禁止規定,此項業務單位組織極小且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毋庸飭辦分公司登記。



Q: 預查表申請的營業項目,必須與章程及登記表相同,例如預查表申請A、B、C三項,但實際申請時只申請A、B二項是否可准變更登記?
A: 1、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如:公司名稱標明「營造業」其所營事業一定要包含該項目,不可因暫不營業而減少該項所營事業。
2、若公司名稱未標示許可業務,其登記所營事業項目可較預查表列項目少。



Q: 有關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應如何辦理?
A: 僅開放將保留之公司名稱讓與三親等內之親屬,故本案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雖然法人指定之代表人為同一人,其申請人主體已變更,應申請撤件後,再由新申請人(法人)依公司名稱預查程序提出申請。不得於網站上以「馬上辦」方式處理。


Q: 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此時向銀行開戶銀行不受理,而預查表又無法更正,應如何辦理?
A: 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因銀行無法查證負責人與公司之關係,故仍應以預查名稱之申請人向銀行開戶,俟完成公司登記後,再向銀行辦理變更。



Q: 公司已登記之營業項目因政府機關修訂取消,該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A: 營業項目因政府機關修訂併入其他項目,公司應找到併入之適當營業項目,辦理變更登記。


Q: 請問公司解散後,仍可繼續辦理的登記有哪些?
A: 1、如清算事務所需可以變更公司印章。2、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亦可申辦監察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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