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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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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解散清算的問題

Q:如停業時間到期想再繼續停業如何辦理?
A:如果停業後有需要再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不用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可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Q:有限公司如何辦理解散清算?
A:有限公司需經過全部股東同意辦理解散清算。


Q: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做變更登記嗎?
A:需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


Q:公司解散清算需向國稅局報備嗎?
A:縣市政府核准解散後,必須在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Q:公司暫停營業後想要復業何時申請?
A:停業期間若要復業,在復業前15天內辦理復業登記。


Q: 獨資之商號可否變更為有限公司?
A: 不可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係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所成立;公司係按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成立之法源依據、組織、登記事項皆有不同,自無法由獨資之形態變更為有限公司。


Q: 外籍董事身分證號如何塡列?
A: 原則上以護照號碼來填列,非以居留證號碼填列。


Q: 基金會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A: 基金會依其性質之不同分別由各主管機關管理,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乙節,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令個別認定。


Q: 股東紅利可否由股東會決議分派?
A: 股東紅利可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而不於章程中訂明股東紅利分配之成數。


Q: 公司章程可否不訂定股息成數?
A: 公司章程可以不訂定股息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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