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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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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營食品公司的問題

1、Q: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什麼設施?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 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籤明示溫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2、Q:食品生產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的危害時,應怎麼辦?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的危害時,應當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示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Q:食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應怎麼辦?
    A: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Q: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理?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5、Q: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並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相關部門應如何處理?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 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並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由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食品的參考。
 
6、Q: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如何處置?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 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7、Q: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未按規定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品質證明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未按規定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品質證明的,銷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規定附帶承載養殖資訊標識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產品、活禽、牲畜,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8、Q: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附有資訊儲存介質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附有資訊儲存介質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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