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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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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的问题

1.        Q: 請問公司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 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        Q: 請問公司小股東可否以大股東侵害其知情權為由起訴大股東并請求解散公司?
           A: 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Q: 請問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訴訟主體應該如何確定?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的規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東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4.        Q: 請問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同時能否請求對公司進行清算?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5.        Q: 請問法院對解散公司之訴的判決對公司其他股東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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