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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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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在臺灣註冊公司的問題

Q1: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有幾種型態?各種型態的性質有何差異?
A1: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分支機構可分為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一、 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二、 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再向設立分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三、 辦事處: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Q2: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分公司之最低資本額或營運資金為何?
A2: 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已無資本額限制,但設立資本須足以支付設立之成本。至設立分公司則無須要求提高資本額。


Q3: 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有無限制?
A3: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須具有行為能力,並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不得有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
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情事,該法對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並無其他特別限制。


Q4: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有否出資比例之限制?
A4: 除部分負面表列項目,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外;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並無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


Q5: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出資種類為何?
A5: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Q6: 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其他職員,其他職員之認定,公司之勞工或司機算是職員嗎?
A6: 是,本條所稱之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


Q7: 有限公司虧損超過資本額一半以上不辦理增資、減資繼續營業,是否會被罰鍰?
A7: 有限公司虧損超過資本額一半以上,但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董事僅須依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向股東報告。公司資產總額倘已小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雖可以核准公司變更登記。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 ,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已為改善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照該項規定處罰。


Q8: 有限公司虧損超過資本額一半以上不辦理增資、減資繼續營業,可否繼續經營?
A8: 公司仍可繼續經營。


Q9: 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之虧損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應即召開股東會報告,所謂實收資本係指普通股股本或是普通股加特別股股本?
A9: 如公司僅發行普通股以實收資本為股本,若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即以普通股加特別股為實收資本。



Q10: 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惟後端加註「直到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生效」,該辭職書是否有效?公司應否另行改選董事長?
A10: 1、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並於後端加列附加條件,係為避免公司無董事長之空窗期,此種附條件之辭職,於條件成就時(新任董事長就任時),辭職生效。
2、該董事長辭職因尚未生效,應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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