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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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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二

Q1: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A1: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下列事項:
    (1)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
    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
    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
    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
    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
    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由稽徵機關核定。
    (3)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
    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
    期初存貨。


Q2: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採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A2:(1)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
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
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
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
定。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
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2)為簡政便民考量,2009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4條,刪除存貨估
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Q3:製造業製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帳證記錄核實認定?
A3:製造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
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
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
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准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Q4:與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關之費用可否列支?
A4: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
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Q5: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具備那些要件?
A5: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填記外,
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
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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