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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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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工業等的問題

Q1: 工業用地及工業區之主管機關為何?
A1: 台灣工業用地供給體系分成三大類,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開發工業區外之丁種建築用地和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Q2: 台灣地區工業區開發情形為何?
A2: 分為都市計畫工業區、都市土地編定開發工業區外之丁種建築用地,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


Q3: 何謂非法工作?
A3: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經許可而遭撤銷或許可失效仍從事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受聘僱於許可以外之雇主等,均為非法工作。


Q4: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何罰則?
A4: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Q5: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專門性技術性、僑外投資事業經理人、履約),若於近一年內已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得否免於每一申請案中再次檢附?
A5: 同一年度第二個以後之申請聘僱許可案可免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期間資料如有變動仍應檢附之;另配合營業稅申報時間,同一年度區間,為該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止,如於該區間內雇主已提交過營業額證明文件並經核准在案,得免再附。


Q6: 董事向公司提出辭呈,並以書面方式掛號通知公司,   經過一段時間上網查詢,公司仍未辦理董事變更,請問該董事如何處理,才能完全解除董事的職務及責任。
A6: 首先應確定該辭職通知已合法送達該公司,如該公司遲不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與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之訴,俟判決確定後,檢具申請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主管機關辦理撤銷董事身分。


Q7: 公司虧損已達實收資本二分之ㄧ以上,主管機關無法查知,如何保障股東權益?
A7: 不論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或董事會均依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或虧損撥補表,於監察人查核(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股東有得知公司財務狀況之權利與機會。倘公司未依該條規定辦理,股東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依同條第5項規定處罰以保股東權益。


Q8: 公司營運中如有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而公司當年為虧損,可否利用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
A8: 公司法有關公積使用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Q9: 租賃契約書現行規定應載公司名稱,但簽訂租賃契約書時,公司名稱預查尚未核准,且已辦妥法院公証,應如何處理?
A9: 仍應檢送承租人載明公司名稱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


Q10: 解散登記之公司,清算中尚得申請公司名稱變更,清算時應蓋新公司名稱或舊公司名稱章?
A10: 原則上只蓋新公司名稱印章即可,為求辨識,在清算時 仍請新公司名稱及舊公司名稱印章均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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