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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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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在台經商的問題

Q: 雇主聘僱之外國專業人員因聘僱期間屆滿且不再續聘,應如何處理?
A: 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時,安排該等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毋須再向勞動部辦理解聘事宜。


Q: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有關學歷及工作經驗之規定為何?
A: 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依國別、申請行業類別於學經歷及工作經驗有不同設限,通案規定如下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Q: 受聘的外國人其經歷及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是否須特別註明?
A: 上開文件影本為外國文件者,勞動部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Q: 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A: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僱於2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Q: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規定為何?
A: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Q: 陸資來台設立公司,需要公證文件有哪些?
A: 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及代理人授權書等,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Q: 陸資來台設立公司之代理人有資格的限制嗎?
A: 以台灣會計師或律師為限


Q:大陸人士辦理工作簽證之規定?
A: 一、申請負責人一年多次簽證: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申請專業人士/經理人一年多次簽證:
依法在臺灣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Q: 公司設立後可以更改公司名稱嗎?
A: 可以,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Q: 陸資來台投資若想經營國際貿易業可以嗎?
A: 陸資只能經營正面表列上的營業項目,若經營之營業項目為「批發、零售」業,則可加上國際貿易業,但需備註說明僅限經營正面表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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