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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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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外國人及公司董事會處理的問題

Q1: 華僑或外國投資人如何申請聘僱業務所需之外籍人士?
A1: 華僑或外國人應先經核准投資設立事業後,填具聘僱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Q2: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可由哪些人來辦理相關申請作業?
A2: 雇主可親自辦理,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簽訂代辦委託書後辦理。



Q3: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需看那些相關法規及須知?相關法規可於何處查詢?
A3: 相關法規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專區查詢。


Q4: 外國專業或技術人員入出境之相關規定為何?
A4: 外國專業或技術人員取得工作許可函後,憑該函向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居留簽證,即可來臺。


Q5: 聘僱哪些外國專業人員,需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有何規定?
A5: 1.除補習班教師聘僱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其餘行業別之外國專業人員則不須檢附。


 2.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申請日前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正本,應檢查項目及指定表格請參閱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辦法。外國人可持指定表格於國外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受檢後,由醫院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後檢附驗證文件正本;或檢附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國內醫院申請日前3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正本。


Q6: 股東會之召集公司已寄出到股東沒收到是否具有效力呢?
A6: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所規定之通知日期,實務上均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即指將召集之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受通知人何時收到,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


 


Q7: 台灣辦事處可以設置二個以上的代表人嗎?
A7: 原則上為一人,但外國公司請准指派代表人報備後,可否在我國境內設置二個以上之代表人辦事處,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參照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得在台灣境內設立二個以上分公司之精神,可予同意,惟應分別指派與辦事處相同數目之代表人,各別負責各該辦事處之事務。


Q8: 董事長出席股東會一定要擔任主席嗎?
A8: 原則上應擔任主席,惟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董事長簽名出席後,如該董事長確因病無法主持會議經依法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公司無副董事長或未設常務董事者),如屬實在,並不違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Q9: 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之主席為何人?
A9: 可由發起人推選一人為主席。或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自應以該董事擔任主席。


Q10: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第一次股東會之主席應為何人?
A10: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第一次所召集之股東會由原執行業務股東召集,並得由其擔任主席,如其不欲擔任會議主席時,為達成股東會議之目的,可由出席股東中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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