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
    得課稅?
A1:(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
    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
    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
    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
    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
    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
    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
    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
    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
    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限定
    額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
    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
    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
    稅法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Q2: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2: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
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
認定。
(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廠之收據及瓦斯
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Q3: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A3: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
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
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
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
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
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稽關。


Q4: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A4: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得以其
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
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
取得年度之費用。
(2)在購入年度原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費用之資產,於報廢時,不能再列報
損費。
(3)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Q5: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5:(1)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
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如所得
人為台灣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台灣境
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2)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
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
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