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有關臺灣公司問題

Q:有關學生時代的打工經驗,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可否列為工作經驗?
A: 有關工作經驗之採認,係以畢業後所從事之工作為主,因此於學生時代所從事的打工行為,將不列為工作經驗之年資。


Q: 公司經營電子產品製造及批發業,登記為僑外投資事業,當為外國籍總經理、業務經理及技術人員辦理在臺聘僱許可申請時,其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中,應屬哪一種工作類別?申請員額有無限制?
A: 公司為外國籍總經理申請聘僱許可,若其為公司實際負責執行業務最高決策者,同時亦已登錄為公司經理人,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類別辦理,申請員額以1人為原則。


Q: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專門性技術性、僑外投資事業經理人、履約),若於近一年內已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得否免於每一申請案中再次檢附?
A: 同一年度第二個以後之申請聘僱許可案可免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期間資料如有變動仍應檢附之;另配合營業稅申報時間,有關前述同一年度區間,為該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止。


Q:補習班教師聘僱外籍語文教師是否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有何規定?
A: 補習班教師聘僱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係指受聘僱外國人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其3個月內係以申請日前3個月為限。


Q: 短期補習班能否與個人或其他機關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再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語文教學工作?
A: 短期補習班與個人或其他機關(不含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


Q: 分公司經理應如何委任?
A: 分公司經理之委任應經由董事會決議


Q: 公司可以隨意解任董監事嗎?
A: 不可以,公司法第一九九條及第二二七條規定董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係指有正當理由始得為之(例如董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自應賦予股東會予以解任之權,以保護公司利益),在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予解任,經解任之董監事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Q: 董事長出席股東會一定要擔任主席嗎?
A: 原則上應擔任主席,惟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董事長簽名出席後,如該董事長確因病無法主持會議經依法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公司無副董事長或未設常務董事者),如屬實在,並不違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Q: 有限公司可以改組為獨資或合夥組織嗎?
A: 不可以,獨資或合夥組織之商業係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並不具法人人格,有限公司自不得改組為獨資或合夥組織。


Q: 公司員工有國籍之限制嗎?
A: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指之員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並無國籍之限制。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