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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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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發行公司債的問題


Q: 經紀業自登記設立、繳存保證至開始營業有否時效規定?
A: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許可。並依違反經紀業規定處以罰鍰。


Q: 不動產經紀業者完成保證金繳存後續程序?
A: 業者繳完保證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務部會再隔日與銀行對帳,確定金額與匯款人無誤後開立繳存證明予業者,此時業者憑此證明加入所屬縣市同業公會後,一定要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備查,如此程序才算完成。


Q: 繳存保證金申請書可否以傳真方式辦理、現場可否以現金繳存?
A: 1.因要保留原始留有用印之紙本建檔以利將來對照查詢,同時為爭取時
  效,避免業者舟車往返,一率採郵寄方式辦理。
  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受理現金,一率以銀行匯款或開立支
  票方式繳存。


Q: 業者已完成保證金繳存程序後,經紀人員異動是否要通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
A: 已完成保證金繳存後,有任何經紀人員之異動,直接向經紀業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即可,無需通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



Q:經紀人識別證申請、補發及換證需求?
A: 為求一致性、大部份公司都將經紀人與營業員識別證由自己公司統一製作。若業者無時間上的迫切且有此需求,可依申請表格內所述之檢附文件,寄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申請。



Q: 公司法所稱的關係企業定義為何?
A: 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Q: 公司法所稱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定義為何?
A: 公司持有他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Q: 清算人之報酬如何決定?
A: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Q: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公司章程應如何決議?
A: 由股東會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Q: 公司有什麼情況不能發行公司債?
A: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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