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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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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1.        Q: 請問什麼情況下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        Q: 請問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則因為缺乏雙方共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達到目的。
 
3.        Q: 請問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能否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終止?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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