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勞動合同的問題

1.        Q: 請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後是否還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A: 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定,因此,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同樣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Q: 請問企業是否可以與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定?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承擔保密義務的普通員工不適用競業限制。 
 
3.        Q: 請問簽訂競業限制協定後,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A: 如果由於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
 
4.        Q: 請問企業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有權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同時,根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預先約定企業有權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無效的。
 
5.        Q: 請問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末位淘汰的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仍不能勝任工作,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如果勞動者僅是業績居於末位並不是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能用“末位元淘汰制”行使單方解除權。如行使,勞動者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