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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的問題

1.        Q: 請問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        Q: 請問股東是否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
A: 可以。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3.        Q: 請問法院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後,申請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請?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請求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4.        Q: 請問公司因被吊銷執照而被申請強制清算,申請是否可以撤回?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後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5.        Q: 請問法院強制清算下清算組成員如何指定?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仲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仲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仲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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