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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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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事務處理問題

 
1.        Q: 請問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屬於清算財產嗎?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        Q: 請問實際控制人在清算過程中造成債權人損失需承擔什麼責任?
A: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原因,未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且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實際控制人將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Q: 請問公司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需承擔什麼責任?
A: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        Q: 請問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如何處理?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        Q: 請問公司清算期間的訴訟應如何處理?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司清算期間,即從公司清算組成立至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在公司清算事由發生後,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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